各設區市新材行政主管部門、新材辦,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新材辦:
為深化行政審批事項“三集中”改革,簡化審批程序,規范全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原《福建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管理辦法(暫行)》(閩新材辦〔2014〕6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7月18日
福建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條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99號) 和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工信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新型墻材推廣應用行動方案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17〕212號)等有關規定,規范全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管理工作,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是指對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導向和《福建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目錄》的產品進行審核確認的活動。
省經信委適時對《福建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目錄》進行修訂、頒布。
第三條 省經信委負責全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認定管理工作,委托省發展新型建筑材料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新材辦)負責全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監督管理工作,以及擬定相關產品認定的政策措施。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的具體工作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條 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認定實行企業自愿申請,不收取費用。申請認定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
(二)產品屬于《福建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目錄》范圍;或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新研發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含裝配式墻板部品);
(三)企業生產規模、工藝和設備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導向。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 企業申請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換證)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福建省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換證)申報書》(附件1);
(二)《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證;
(三)設區市及其以上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近六個月內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型式檢驗);
(四)主要原材料涉及采礦許可的應提供采礦許可證;使用工業廢渣、農作物秸桿、建筑廢棄物、江河湖海淤泥等為原料生產的企業,需提供供貨合同、原料發票及產品原材料使用比例原始臺賬等;
(五)企業申請認定主要產品、生產廠區、車間、主要生產設備及設施的照片。
以上申報材料必須齊全,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A4規格一式二份膠裝成冊。
第六條 企業向所在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新型墻材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設區市新型墻材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組織專家現場核實后,將企業的申請材料、專家核實意見和初審意見(一式二份)上報省經信委。省經信委對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頒發《認定證書》。
第七條 《認定證書》在全省范圍內有效,對取得《認定證書》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實行企業和產品目錄管理,在省內建設工程中推廣應用。《認定證書》有效期為二年。企業在《認定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認定的,應在有效期終止前三個月提出申請。
第八條 取得《認定證書》的企業,其生產規模、生產場所、產品品種、生產工藝及主要設備有變化時,須重新認定。企業法人代表等發生變更或終止經營時,應當及時辦理《認定證書》變更登記或注銷手續。
第九條 省新材辦對取得《認定證書》的企業產品,每年不定期組織抽檢,抽檢面不少于60%,檢測費用由組織單位承擔,并書面告知企業抽檢結果。
第十條 省經信委對抽檢不達標的企業要收回《認定證書》,責令其三個月內整改;整改符合條件的,恢復《認定證書》的使用。
第十一條 獲得《認定證書》的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由省經信委取消該企業的《認定證書》,并適時向社會公布。被取消《認定證書》的企業在整改到位一年后,可重新申請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
(一)企業產品被抽檢不合格,經整改仍不達標的或拒不予整改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認定證書》的;
(三)偽造、涂改、倒賣、租借、轉讓《認定證書》的;
(四)經舉報查實不符合新型墻體材料認定(換證)條件的。
第十二條 各級新型墻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及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在產品認定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經信委負責解釋。